作品版權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曲、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音、錄像制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什么是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獨創性,即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復制性,即指可以通過印刷、復制、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反拍
一、材料要求: 申請著作權合同備案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著作權合同備案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備案的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或協議; (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樣本; (5)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 (6)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7)著作權歸屬證明材料。 二、辦理步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或不適用于著作權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3)時事新聞; (4)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將和公式。
受保護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著作權是一種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具體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
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權利人就一般性作品(不含計算機軟件)委托我方進行作品版權登記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信息包括:作品名稱、作品類別(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他);署名、完成日期、是否發表、首發日期和地點二作品完成形式(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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